很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好处是可以让用工单位灵活用工,有工作时使用,没工作时随时退回。那么,是不是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
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

所以为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就业稳定性,必须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
什么才是有依据的退回呢?
首先要理解一个观念,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员工,不代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解除,这是两个概念。
1、法定退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单方退回
根据《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因此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进行经济性裁员的;(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3、协商退回
除了上述法定退回与单方退回两种情形之外,实务中普遍认为,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就退回经协商达成一致,那么,该种退回也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注意签署好三方的退回协议,否则,一旦派遣员工反悔,派遣退回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

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工被退回劳务公司后如何安置?
按照法律的规定,被退回劳务公司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公司重新派遣。
首先。实际用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公司的,后者重新派遣时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待遇,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且劳务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如果劳务公司重新派遣的工作没有降低原来的工作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的,劳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因劳务公司降低条件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既然还有被退回的风险,那劳务派遣对于员工来说有没有优点呢?当然有,否则劳务派遣不会这么盛行。特别对于工厂来说,为什么很多员工宁愿选择劳务派遣进入公司?一是来到陌生的城市,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快速了解相关信息,而且确保找到工作;二是派遣工的工资结算相对较快;三是派遣工不想做的时候,随时可以走,不用提前30天申请,也不用担心被卡着不让离职。